《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》(建设部令第157号)规定:
随意倾倒、抛撒、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,由直辖市、市、县人民政府建设(环境卫生)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限期改正,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。个人有以上行为的,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。
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、收集、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、遗撒生活垃圾的,由直辖市、市、县人民政府建设(环境卫生)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限期改正,处以5?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另外,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,制定本地区的处罚形式和额度。
摘自《环保科普丛书—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知识问答》